发表时间: 2022-02-10 09:48:59
作者: 北京四方辐凑私募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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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证监会发布的《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》第三条的要求,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名称中标明 “私募基金”“私募基金管理”“创业投资”字样,并在经营范围中标明“私募投资基金管理”“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”“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”“创业投资基金管理”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。我司已于2022年1月26日进行工商变更,公司名称由原“北京四方辐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”变更为“北京四方辐凑私募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”,经营范围增加了“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”内容。合规经营,行稳致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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